关于增值税退税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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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最近向各地方税务局发送了关于在税务集中管理系统(TMS)中如何办理增值税退税申请的指导意见,特别是包含多个退税方案的退税申请。

在处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过程中,当税务机关确定一部分退税申请满足退税条件,而另一部分未满足条件还需要进一步清查、检查或等待验证结果时:

对于满足退还条件的部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立即退还并在TMS应用上更新。对于未满足退还条件,需要进一步清查、检查或是按有关规定需要等待进一步确认的部分,归类到“需要确认的退税申请”列中。

未退还的部分,经过检查确认后,若满足退还条件,税务机关不要求纳税人重新提交退税申请而自行建立新档案,把纳税人原来的档案在QHS子系统上更新,系统显示的是先前档案的退税申请信息,其中申请退税金额等于“需要确认的退税申请”列中的金额。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继续在TMS系统上处理退税。

对于根据多个退税决定形成的退税结果,税务总局建议各个税务局把每项退税决定在系统中独立建立档案并更新,以跟进每个纳税人的退税工作。未退还的金额将在“退税决定信息”标签中的“实际退还金额”一列注明。

各项退税决定的总金额不超过退税决定单上的金额。

原文作者:   潘英诗           译文作者:阮玉珍